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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參訓學員請假規定(106年7月26日訂定)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發布單位: 綜合規劃組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08-12-03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4650

一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各訓練班期學員(以下簡稱學員),參訓期間之請假,除另有特殊規定者外,依本規定辦理。
二、學員請假應先填寫請假紀錄單,必要時連同證明文件,送交班務人員後,方得離班。未完成前述請假程序者,以曠課論。
請假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而逾時返班者,得補辦請假手續,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。
三、學員在參訓期間請假及曠課,應扣除其請假及曠課時間之學習時數認證,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退訓:
(一)訓期一週以下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。
(二)訓期超過一週,在二週以下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五分之一。
(三)訓期超過二週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六分之一。
(四)混成學習或其他特殊班期依其實施計畫規定,已達退訓標準者。
四、准假權責:
(一)請假在六小時以內者,由班務人員核准。
(二)請假超過六小時者,由辦班組室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。
(三)特殊班期之准假權責,依其實施計畫規定辦理。
五、學員參訓期間之請假及退訓紀錄,由本學院併同學習時數認證上傳至終身學習入口網站,供其服務機關參考。
六、本規定奉核定後開始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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