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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臺北院區學員住宿作業原則(106年10月26日修訂)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發布單位: 綜合規劃組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08-12-03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6920

一、為規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臺北院區受訓學員住宿作業,特訂定本原則。
二、受訓學員如符合下列條件,本學院臺北院區得於研習期間提供住宿(含提前住宿):
(一)依課程性質需住宿者。
(二)遠道者(服務機關所在地距離本學院臺北院區 30 公里以上)。
(三)行動不便者。
(四)因特殊需要並經核准者。
但結訓日、跨週班期當週課程結束當日或除提前住宿外未安排課程之日,均不提供住宿。
三、學員住宿以單人房為原則,惟配合本學院業務需要,得安排學員 2 人住宿 1 間雙人房。本學院臺北院區愛心房以提供使用輪椅行動之學員住宿為優先,如遇愛心房不足時,得安排其住宿雙人房。
四、經核准住宿者,請攜帶身分證依下列時間至福華國際文教會館(以下簡稱會館)1 樓大廳櫃檯辦理住宿手續,逾時將不予提供住宿:
(一)提前 1 日住宿者:當日下午 3 時至午夜 12 時。
(二)開訓當日住宿者:當日下午 3 時至 6 時。
五、退房手續請於結訓當日下午 1 時 30 分前至會館 1 樓大廳櫃檯辦理。
六、住宿期間請遵守會館住宿相關規定事項,如有任何需服務事項,請逕洽會館 1 樓大廳櫃檯。
七、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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