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施計畫
- 發布日期:
- 發布單位: 綜合規劃組
- 最後更新日期:108-12-03
- 資料點閱次數:4632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
103年度「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」實施計畫
壹、依據
一、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。
二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103年度訓練計畫。
三、102年10月4日「102年策略聯盟同盟會」同盟會議決議事項。
貳、目的
一、藉由地方治理標竿案例之分享學習,增進地方公務人員地方治理專業知能。
二、結合本中心各策略聯盟學校與地方政府網絡,運用各策略聯盟學校專業知能,建立以問題為導向的諮詢協助機制,精進地方政府地方治理業務。
參、主辦機關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。
肆、協辦機關:本中心各策略聯盟學校、各縣市政府及議會(含直轄市)。
伍、辦理方式:
一、分區蒐集地方治理議題案例:
(一) 將全國各縣市分為三個區域辦理,各區縣市:
1. 第一區:基隆市、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
2. 第二區:新竹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。
3. 第三區:嘉義縣、嘉義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。
(二)蒐集各地方政府地方治理案例,其案例須為:
1.曾經辦理成功之標竿案例。
2.案例目前仍持續執行中,且尚有可精進之處。
(三) 案例蒐集方式:由本中心函請各地方政府薦送。
二、案例評選:
(一)採分區評選。
(二)召開評選會議,邀請策略聯盟學校、行政經驗豐富之專家學者協助評選。
(三)每區入選3個案例,每一縣市以入選1個案例為原則,共計入選9個案例。
三、諮詢方式:
(一)組成地方治理諮詢團隊:分三區,各區選擇一所策略聯盟學校為代表,並納入該區其他聯盟學校成員,或由代表學校邀請其他諮詢人員,共同組成區域諮詢團隊,每區諮詢委員3人,三區共9人。
(二) 辦理案例諮詢會議及案例撰寫工作坊:由本中心分區辦理案例諮詢會議及案例撰寫工作坊,每區各辦理2次。
(三) 各入選案例縣市得就入選案例自費洽各該區諮詢委員增加諮詢次數。
四、諮詢重點:
(一)入選案例撰寫之指導或諮詢。
(二)入選案例精進之諮詢。
五、案例成果分享:辦理「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」及標竿案例展示
(一)辦理場次:分區各辦理1場次,共計3場次。
(二)辦理地點:策略聯盟學校(或指定地點)、本中心。
(三)參加對象及人數:各區縣市相關業務人員,每場次120人。
(四)標竿案例展示:由分享單位提供展示資料於現場展出。
(五)研習議程:
時間 |
議程 |
主持(講)人 |
09:30~10:00 |
報到 |
|
10:10~10:25 |
主持人致詞 |
地方行政研習中心、策略聯盟學校代表 |
10:25~10:30 |
頒發標竿案例證書 |
地方行政研習中心、標竿案例縣市代表 |
10:30~12:00 |
標竿案例(一)成果分享 |
標竿案例負責人 諮詢委員 |
12:00~13:00 |
午餐及休息 |
含參觀成果展示 |
13:00~14:30 |
標竿案例(二)成果分享 |
標竿案例負責人 諮詢委員 |
14:30~14:40 |
休息 |
含參觀標竿案例展示 |
14:40~16:20 |
標竿案例(三)成果分享 |
標竿案例負責人 諮詢委員 |
16:20~16:50 |
綜合座談 |
|
16:50~ |
賦歸 |
|
六、後續治理諮詢:
(一)各地方政府得於各區「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」辦理完竣後,就其縣市相關案例洽策略聯盟學校協助諮詢。
(二)為鼓勵各地方政府善用諮詢資源,本中心於年度結束前就諮詢情形統計,並檢討獎勵。
陸、分工事項:
一、本中心:計畫擬訂、經費籌措、諮詢委員遴聘接洽,召開評審、諮詢會議及工作坊、辦理論壇及成果展示、調訓學員、教材印製、文具紙張供應,以及各項統籌協調工作。
二、策略聯盟學校:推薦諮詢委員、提供縣市諮詢、指導入選案例個案撰寫、協助研習場地之洽借、教學設備之提供、學員報到、協助各縣市案例發展為個案教材,以及其他行政支援工作。
三、縣市政府(議會):薦送案例、視需要自行召開諮詢會議、薦派人員參訓、入選案例個案撰寫,以及其他行政支援工作。
柒、成效評量:
藉由量化及開放性問卷問題填答,蒐集學員參加論壇心得感想或建議事項。
捌、研習擴散:
一、 將活動過程拍攝製成數位素材,擴大分享層面。
二、 將標竿案例彙編為個案選輯,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運用,並列為本中心地方治理研究中心典藏資料,達到經驗傳承與匯集效益。
玖、預期效益:
一、運用策略聯盟機制,強化地方政府地方治理,共同達成資源共享、互相合作、功能互補等目標。
二、藉由理論與實務結合,建構地方縣市政府、大學院校等機構濃厚夥伴關係,共創雙贏。
三、善用訓練資源,助益縣市提升地方治理成效。
拾、本項訓練視辦理場次提供參加研習學員中餐(80元/人)及茶水費(20元/人),但不提供住宿。
拾壹、經費來源: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中心103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。
拾貳、本計畫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。